家人凌晨被警方帶走,檢察官下午說可能聲押,你只剩幾個小時找律師和湊保金。台法通整理了羈押要件、具保責付等替代措施、警詢到法院攻防流程,讓你知道如何爭取不被關。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 每篇出稿前會有兩位編輯交叉核對條號和條文,再做白話化。目前還沒有合作的執業律師審閱,這部分還在找。
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半夜兩點接到警察的電話,說家人在某派出所協助調查,問你能不能來一趟。掛掉電話的那幾秒,腦袋是空的,才反應過來該打給誰。
朋友的先生兩年前在工地被指控偷公司器材,她接到電話沒帶身分證就衝出門,到了警局站兩個小時才想到要找律師。後來律師跟她說,聲押訊問前的 30 分鐘,家屬準備了什麼、開口講了什麼,幾乎就決定當晚會不會被收押。
羈押不是「一定要關」的代名詞。台灣《刑訴》提供 4 種替代措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下面把要件、流程、家屬該怎麼準備、被羈押後還有哪些救濟路徑,一次講清楚。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三件事,順序很重要。
聲押訊問前的 30 分鐘是關鍵戰場。
有 3 條路,依案件進展選擇。
有多種選擇。
視情況而定。
真正要記的只有一件事:第一通電話打給律師,不是打給「能處理事情」的中間人。後者多半收完錢就消失,前者才會陪你走完前 48 小時。經濟吃緊的話,法扶基金會 412-8518 全年無休,緊急案件當天接案。
身邊有朋友家裡碰過收押,事後回想都會講同一句話:那幾個小時的密度,比過去一整年都要長。如果哪天真的輪到你,先深吸一口氣,把這份指引從頭走到尾,剩下的交給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