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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