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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