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主刑宣告緩刑之效力,依本院院字第七八一號解釋,雖及於從刑,惟參以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得專科沒收與第四十條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證沒收雖原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關係。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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