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所謂依限應到達各主管官署之日,係指依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凡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除依法另有規定外,仍應自該表所列之日起發生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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