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王風雄
大法官 蘇希洵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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