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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1

偽造文書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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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 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丙○○、甲○○、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分別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等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各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林 碧 珠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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