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竊盜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之犯罪事實,除被告利用張哲維允許進入其住所取物之機會,竊 取同於該處所居住之張貴英所有,置於床櫃內之內褲三件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 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茲審酌被告尚無前科 、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害人所生損害程度尚微等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