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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毀損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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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調偵字第四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毀棄他人落地窗之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除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係因風水問題,被告懷疑告 訴人下咒加害,欲找告訴人理論而起,應予更正;又被告所毀損之玻璃係裝置於 落地窗上,而該落地窗係告訴人供作出入之門使用,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 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毀壞之玻璃價值不 高,犯後已自白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等一切犯罪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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