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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違反著作權法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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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附表所列盜版光碟貳佰肆拾玖片、新台幣壹佰元及廣 告招牌一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素行、所生之危害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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