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8

竊盜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一號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