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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8

妨害自由

CCEM 91年度潮簡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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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所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茲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 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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