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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小字第5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明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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