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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簡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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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314號 原 告 蘇建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郭意茹 黃瑞鏱 追加被告 黃瑞霖 兼訴訟代理 人 黃瑞坤 黃金菊 黃金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177地號面積2428.80平方公尺」、附表 「大鵬灣段176地號、大鵬灣段177地號」記載,應更正為「177 地號面積2428.40平方公尺」、「大鵬段176地號、大鵬段177地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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