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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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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黎國源 訴訟代理人 黎晨宇 被 告 曾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39,8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398,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 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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