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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月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國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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