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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合會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潮簡字第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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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補充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907號 原 告 黃綵蓁 曾榮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秋戶 被 告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四項應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60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 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39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請求補 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15日宣示判決在案,並於判決理由中就原告勝訴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惟本院前揭判決主文部分 漏未宣示得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 原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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