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屏東縣私立經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陳美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1,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請提出「屏東縣社區服務車使用契約」、「屏東縣政府特約 長期照護服務契約書」影本,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車損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