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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簡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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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周有德 訴訟代理人 周敏正 被 告 潘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 月1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 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 統計資料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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