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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簡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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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楊閎恩 被 告 黃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發函予原告,命原告應於該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函文已於113年1月8日合法送 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 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則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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