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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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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韓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 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足憑。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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