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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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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韓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3年2月19 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8,394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3年1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嗣原告於113年2月6日始繳足 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在卷可佐,原告既已補正起訴必備程式,是本院爰依職權 撤銷原裁定,依法續行訴訟。 二、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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