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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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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陳泳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志謙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惟被告蔡志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8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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