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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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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陳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 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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