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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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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原 告 何燕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手鐲2只 及紫水晶鑰匙圈1只,又上開品項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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