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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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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高薰敏 鍾志彥 鍾志昂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律師 黃書炫律師 被 告 邱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A所示 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揭範圍土地清空返還原告。經查,上 開附圖A所示部分之面積約為2,002.75平方公尺,有國土測繪圖 資服務雲截圖在卷可佐,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2,200元,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4,406,050元(計算式:2,200元/㎡×2002.75㎡=4,406,0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 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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