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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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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珍、池佳宗即賴佳宗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23,120元及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 年12月17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1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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