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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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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盧寅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綵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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