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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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盧寅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綵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