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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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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張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智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950元及自11 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6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4,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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