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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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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蘇奕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定 綻、永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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