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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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楊志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