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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清償債務

CCEV 91年度潮小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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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洪淨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記帳卡使用契約,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號之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使用, 依約被告即得於太平洋百貨公司簽帳消費,但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繳 清帳款,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點四之遲延利息。查被告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起至同年二月二十日止累計消費新台幣三萬八千零六十六元整,已逾繳款期限均 未償還,為此,訴請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太平洋SOGO百貨記帳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客戶帳款內容查詢單、太平洋記帳卡繳款通知書各一份、簽帳單 二十九紙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參諸前開原告所提出之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記帳卡約定條款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消費款及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 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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