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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小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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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郝文彥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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