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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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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被告並應邀同證人李展雄、陳彥霖、李進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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