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字第3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費用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