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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1年度潮簡聲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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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陳貽堅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五二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含聲請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送達費貳佰壹拾 肆元(聲請人共計預繳送達郵費肆佰壹拾捌元,送達郵費貳佰捌拾柒元其中柒拾 叁元已由相對人支付,是原應退郵貳佰零肆元,本院前誤退郵費貳佰陸拾柒元, 應予扣除差額如後述)、本件程序費用壹佰玖拾伍元,惟應扣除先前應退予相對 人而誤退予聲請人之郵費陸拾叁元,是確定訴訟費用總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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