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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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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功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中泰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1,0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6樓之1建 物最新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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