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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押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薀藻 訴訟代理人 陳玉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 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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