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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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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許珮華 被 告 蔡王松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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