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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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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廉順即邱炯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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