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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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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莊汶霖即莊觀禪即莊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5,204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8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5,204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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