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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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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賴文禛 被 告 吳文博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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