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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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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李盛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92元,及其中新臺幣4,842元自 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9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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