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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CDEV 112年度橋小字第1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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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宥縢 被 告 黃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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