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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CDEV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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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林詩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為原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高竿牙醫診所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 假牙,經原告受讓該債權後,被告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原告新 臺幣42390元未為清償,且被告所欠分期款於112年11月1日已屆 總價金1/5等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繳款明細等 件為證,且未據被告爭執,堪以認定。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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