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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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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陳柔汶 被 告 黃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 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 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四○四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八○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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