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張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8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5,458元,及其中新臺幣377,303元 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9,04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 銀行)申領現金卡使用,約定利率為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民國95年8月29日為止,尚 積欠新臺幣(下同)53,589元未清償。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中信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約定利率為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9月27日 止,尚積欠本金377,303元、利息28,155元,合計405,458元 未清償。  ㈢中信銀行於100年3月22日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並於同年6月 10日並依法公告。復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 1日起,現金卡、信用卡利率約定超過週年利率15%者,縮減 為15%。爰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3,589 元,及自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 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05,458元,及其中377 ,30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 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察遜畫面暨流水帳單明細 、債權讓與證明書與登報公告節本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1至33頁、第37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 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3,589元,及自95 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給付原告405,458元,及其中377,303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2月30日起(見本院卷第53頁之送達 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4,960元,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之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