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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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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謝哲仁 被 告 林煜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17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一般 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 切相關,並可預見率爾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用 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或轉匯, 以作為掩飾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利 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5月2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號奇異果快捷 旅店,將其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十全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下合稱系爭2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秉霖」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於111年5 月30日、6月6日、6月20日綁定約定帳戶,而容任詐欺集團 成員藉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系爭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所示方式 詐欺原告,致其陷於錯誤而於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所示 第一層帳戶,旋遭層轉匯至華南銀行帳戶(即第二層帳戶) 內,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來源、去向。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2,420,00 0元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2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  ㈡經查,被告因此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16號 (下稱系爭刑案)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000元 ,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在卷足憑, 經本院查閱系爭刑案卷宗無訛(見本院卷第7頁)。是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被告可預見其提供系爭2帳戶 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一般洗錢犯 行,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原告亦因遭詐欺而受有匯出2,42 0,000元之損失,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 開規定,被告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5月18日 起(見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卷第13頁之送達證書)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 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詐欺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稱:在FUEX網站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3時22分許,轉帳50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戶。 111年6月21日13時33分許,轉帳499,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6月21日15時51分許,轉帳1,92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戶。 111年6月21日15時53分許,轉帳702,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6月21日15時54分許,轉帳1,218,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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