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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攤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4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得安 盧冠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道維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8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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