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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橋簡字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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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富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綉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440元【上訴人 應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4.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12,000元=28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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